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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放行被查封车辆法院开出30万元罚单

时间:2018-03-27 14:33:57

因阻挠法院执行,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北京治癫痫的好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罚款30万元。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2月14日,万科物业公司主动缴纳30万元罚款。

2013年,季某向黑龙江很好的癫痫病医院郭某借款300余万元,并保证自己可以在一年内还清,可一年之后,季某不但没有还一分钱,还玩起了失踪,郭某将季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季某不履行判决,郭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2014年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卖所得的执行款100多万元交给了郭某。同年,法院在车管所查封了季某名下一辆小轿车。因为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无法执行。

2017年2月7日,苏州治疗癫痫好的办法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人郭某的电话,称失踪已久的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苏州工业园区万科玲珑湾小区,执行干警立刻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前往该小区。10分钟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季某的车正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法院干警立刻查封了该车辆。

查封拖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需要核实法院执行材料及依据为由,不放行车辆。在执行干警出示证件,申请执行人出示相关材料后,物业人员仍觉得材料欠妥拒不放行。双方一度僵持,很后,经法院决定,因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下午3点,在对该物业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

万科物业公司表示不服,以法院没有给物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月13日,苏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

就“协助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的概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吴俊说,协助执行人是特定的法律概念。只有当物业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法院才需要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的目的是提高执行实效,很多执行措施法院单方面不能完成,如信用惩戒、产权过户等,就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助执行,这些单位才属于协助执行人。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配合法院执法的义务,而不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只要法官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书,物业公司就该配合。(王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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