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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服务员对顾客开水浇头获刑22个月赔23万

时间:2017-12-15 17:05:31

火锅店服务员对顾客开水浇头 获刑22个月赔23万

2015年8月24日晚6时许,浙江温州市区*一桥路口的火锅店内发生了一起男服务员对女客人热汤浇头的纠纷,随后该服务员被警方带走调查,被烫伤的女顾客则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5年8月24日晚6时许,浙江温州市区*一桥路口的火锅店内发生了一起男服务员对女客人热汤浇头的纠纷,随后该服务员被警方带走调查,被烫伤的女顾客则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这一案件曾引起社会的很大关注。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鹿城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11月3日,这一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做出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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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晚上,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而后,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随即将林女士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导致林女士受伤。

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被告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经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法院认定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林女士列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

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并驳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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