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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2-15 16:43:27

关于征求对《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黑旅办发〔2017〕192号

各市(行署)旅游委(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抚远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陆昊省长关于“旅游业要在持续强化全省整体营销的同时,加强地市系统化集成营销及景区具体项目营销”的指示精神,激发各地赴省外开拓重点客源市场的积极性,省旅游委制订了《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11月21日前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旅游委,无意见也需报送。

联系人:李秀梅,电话:0451-58680052,传真:0451-58680057。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

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省外营销覆盖面,持续强化全省旅游整体营销,加强地市系统化集成营销及景区具体项目营销,更好发挥省市两级旅游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加强开拓省外重点客源市场的合力,省旅游委决定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共同开展省外旅游营销推介活动,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由我省多个地市级旅游部门组成的区域旅游联盟以及全省“一城五线”重点景区联盟,赴北京、上海、广东等省级层面整体营销推介之外的重点客源省份(不含境外),以推广全省旅游整体品牌和区域旅游产品有机结合为前提,以夏季和冬季旅游营销为重点开展的旅游营销推广活动给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

(一)协助沟通活动举办地省级旅游部门。协助联络活动举办地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商请该部门对营销推广活动提供所需帮助。

(二)提供省级营销宣传品。为联盟推广活动提供全省旅游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三)旅游推介活动执行支持。把符合要求的联盟推介活动纳入全省旅游营销计划,由省旅游委与相关联盟共同承担推介活动执行成本。省旅游委与联盟按照各50%的比例共同承担推介活动执行成本,省旅游委对每省推介活动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冬季和夏季单算)。

三、执行流程

(一)联盟推广活动须以“畅爽龙江”全省整体品牌形象为基础,在推介环节上有全省整体旅游推广内容。

(二)各联盟须提前2个月向省旅游委提出活动申请,同时报送活动方案、预算明细。

(三)经省旅游委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委领导核准签批后,省旅游委支持联盟活动费用在全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中列支,按照相关资金审核、使用和评估程序执行。

(四)联盟推广活动在筹备阶段、实施阶段须征求省旅游委意见,省旅游委将派人对联盟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须向省旅游委报送活动总结、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供省旅游委支持资金使用的有关佐证资料,省旅游委审核后支付资金。

四、组织协调

本办法组织和协调机构为省旅游委旅游促进与对外合作处。本办法很终解释权为省旅游委。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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